第三次被押上审判席,李某的心情大概要比前两次沉重很多,4月23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在此之前,他因同样的罪名于2001年和2007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一年六个月。
因为“缺钱花”,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在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等地采取用弹弓装钢珠击打汽车玻璃的方式,从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盗窃财物,共盗得现金、电脑、手机、相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63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共参与盗窃作案五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6630元;被告人杨某参与盗窃作案二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700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因盗窃数额属特别巨大且属于累犯,对主犯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另一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