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突遇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受益人理赔遭遇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产生纠纷,此时法官该如何处理?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柳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主审法官充分考虑实际损害与保险危险、除外责任事项之间的因果联系,使该案得以成功调解。
原告柳某的丈夫柳某某原系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吴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柳某某意外身亡。屈原管理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报告显示,在这起事故中,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上道路行驶,且经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柳某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正虹公司在此之前已为柳某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单位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基本保额为50000元。原告找保险公司理赔未果,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根据交警大队认定,柳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系意外身亡,属于约定的理赔范畴,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和释明义务,应当理赔。
被告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或机动车无有效行驶证,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没有拿到行驶证,受害人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付。双方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主审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发现原告持有死者合法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登记表、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劳动合同书、工伤认定决定书、保险发票等相关材料,证据较为充分,事实基本清楚,双方只存在有无行驶证一个争议焦点。法官认为没有行驶证是否该理赔,要根据实际情况,而不能简单地看免责条款。在本案中柳某某的身亡主要是吴某驾驶无证无牌车辆且未减速驾驶导致,柳某某承担的仅是次要责任,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柳某某在发生事故时驾驶的机动车各项性能均正常,故保险公司仅以柳某某没有拿到行驶证为由拒绝理赔理由不太充分。考虑到原告柳某经受了丧夫之痛,家中又较为困难,经不起更多的拖累,若能化解争议,力促调解结案,势必既能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也能快速解决实际问题,收到当事双方都满意的良好效果。征询意见后,原被告对调解结案均无异议,于是,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详细阐述利害关系,最终以保险公司赔付柳某30000元圆满结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