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是自以为掌握了盗窃农家牲畜的决窍,李某伙同他人频繁在平江、浏阳和江西修水等地实施盗窃,至案发被捕时,李某已盗窃作案26次,让相邻三县的乡村人心惶惶。
李某出生于1969年8月,是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石浆村的一位村民,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5年8月被平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从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李某伙同另外三名被告毛某等人(均已被判刑),在平江县、浏阳市社港镇、江西省修水县等地的农村盗窃,他们通常都是选择在择凌晨3时左右作案,此时,大部分家庭都在睡梦中,而且作案地点都是相对较偏僻的农家,由于作案目的明确,李某、毛某盗窃次次未落空,次次安全而返。一年多的时间里,这伙人共盗得价值人民币68887元的牲畜。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本案属数额特别巨大,李某作为主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