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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幼儿遭碾压致死 父母未尽监护义务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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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军飞 刘国祥  发布时间:2012-04-26 08:19:56 打印 字号: | |

    日前,湘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2011年12月21日,傅某驾驶一辆中型客车在起步时,将邓某四岁的女儿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傅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的女儿系学龄前儿童,未在监护人带领下在道路上通行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邓某夫妇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丧女之痛令邓某夫妇悲痛欲绝,整日以泪洗面,对生活更是没了期望,悲痛之下,邓某夫妇将傅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损失。

    湘阴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考虑到邓某夫妇因丧女之痛与傅某积怨较深,为化解邓某夫妇与傅某之间的矛盾,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着重做邓某夫妇的思想工作,明确向其指出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指责的人带领,使邓某夫妇认识到了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同时,承办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希望保险公司能与邓某夫妇达成调解协议,尽快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邓某夫妇的损失,安抚邓某夫妇的情绪。经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邓某夫妇最终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4万元,共计15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目前,道路上的机动车辆日益增多,交通环境复杂,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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