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12月8日15时,被告人刘某到云溪区路口镇找其姨妈肖某借钱,正巧姨妈不在家,刘某即起盗窃之心,从门旁桌子的液化气灶下找到钥匙,将姨妈租住房间打开,将房间内零钱800余元,2条金项链、2枚金戒指、1对金耳环和3个银圈全部卷走。随后刘某将姨妈家前门上锁,又将钥匙放回原处,从后门逃走。经鉴定,被盗金、银首饰总价值为15116.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被告人刘某所在云溪区司法局出具书面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刘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观念不强才犯罪,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案发后,该案被盗的所有财物均已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