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专门利用酒店、宾馆的隐蔽性强、不易发现的特点,长期大肆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以从中“抽水”的方式非法获利 6万余元。4月24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孙某先后在岳阳市区不同的大大小小的宾馆开房,组织多人在房间参与赌博达40余次,涉赌金额20余万元,两人在每场次中抽取800至1200的费用,共非法获利6万余元。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且二人都属主犯。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