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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扒窃入刑”第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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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中伟 姚春华  发布时间:2012-05-04 11:04:29 打印 字号: | |

    5月4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盗窃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两次实施扒窃的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也是该县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首例“扒窃入刑”案。

    家住甘肃省张掖市农村的被告人高某今年19岁,男,是个聋哑人。由于身体的缺陷,又没有一技之长,家境贫寒的高某自小就在外流浪。

    去年12月21日早上8时许,高某伙同周某(在逃,情况不详)来到了湘阴县的2路公交车上,正当他们对一个抱小孩的妇女实施扒窃时,被公交车售票员及时发现而未能得手。二人下车后心有不甘,又拦住对面驶来的另一辆2路公交车。上车后,两人按照事先的商量故意站在过道处,由高某用布包作掩护,周某实施扒窃。车行至县城江东路城北学校附近时,周某趁乱从一女乘客的手提包中扒得钱包一个,正当二人得手后准备下车时,被被害人林女士发现,林女士下车追出近百米后将高某抓获,周某侥幸逃脱。

    据查证,林女士被盗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余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虽然数额较小,但其在公共汽车上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其系聋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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