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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二夫跨省重婚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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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 琰 彭 峰  发布时间:2012-05-07 08:09:41 打印 字号: | |

        2006年,19岁的邓某用假身份证在江西省和一位当地男子结婚。三年后,她又在湖南省平江县和同乡的一位胡姓村民登记结婚。本以为分别发生在江西和湖南的两起婚姻不会被人觉察,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5月4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出生于1987年的邓某是平江县大坪乡姜源村的一位村民。2005年,邓某随家人到江西省务工,认识了当地居民熊某,两人不久后就同居生活,2006年6月,邓某在熊某家生育了一个男孩。但当时年仅19岁的邓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取得婚姻登记,两人办理了一张邓某的假身份证,将出生日期改为“1984年9月5日”,于2006年12月在江西省宜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上半年,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邓某一气之下携儿子回到湖南省平江县,从此一直在老家生活。2009年初,经人介绍,邓某与同乡村民胡某相识,在明知自己未解除与熊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于2009年3月9日持本人真实身份证件与胡某在平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共同生活至今,且生育一名女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与熊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12年4月20日由平江县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调解离婚。熊某也因为双方已自愿离婚且子女探视权得到确认,对邓某表示谅解,要求法院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虽然在与熊玉魁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年满20周岁前,双方并未申请撤销或宣告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故被告人邓某与熊某之间的婚姻系有效婚姻。同时邓某明知与熊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仍与胡某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但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熊某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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