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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法院执行局巧用“五法”提高执行和解案件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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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亚楠  发布时间:2012-05-07 08:13:12 打印 字号: | |

        在法院执行中,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是该项工作追求的理想境界。执行和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执行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但执行和解也存在大量和而不解的现象,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为有效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和解促使申请执行人做出让步达成协议后又不履行和解协议,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屈原法院执行局巧用“五法”提高和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取得了较好成效。今年1-4月,执行局共以和解方式结案48件,截至目前,无一件因当事人不履行而进入恢复执行程序。

        该院的主要做法有:一是提供担保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保证履约的财物或第三人进行担保,促使被执行人人自动履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则可在执行程序中对担保物或担保人进行执行。二是附加条件法。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放弃的权利,被执行人仍应履行,防止义务人恶意和解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三是增加责任法。约定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则要另外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加重被执行人不履约的成本。四是一并执行法。对协议分期履行的,约定如被执行人第一期义务如不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防止被执行人假借和解拖延执行。五是自证能力法。要求被执行人保证或立约宣誓自己在约定的履约之日有履约能力,以便在其不自动履约而被强制执行无果时,可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对其予以拘留或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给被执行人以足够的法律惩罚和威慑。

来源:屈原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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