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四十的中年女子李某因为家境困窘,无奈之下选择对邻居家多次偷盗,2012年元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法官依法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判处。
被告人李某家住岳阳县某乡镇,前年来,婆婆和丈夫先后因病卧床不起,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都还在读中学。因为丈夫生病,家中一下子失去了依靠,加之李某又没有什么文化和一技之长,无法在外务工维持家计,家中的日子便一天一天窘迫下去。2011年6月的一天,李某到邻居张医生的药店给丈夫开药,因为李某所需的药物储存在药店的二楼,张医生便上楼去拿药,留下李某独自一人在楼下,李某乘机从药店的抽屉内窃取了32元钱。李某见张医生并未发觉,在之后的半年内,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六次从张医生药店处窃取现金1300余元,所盗现金现金全部用于家庭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产生的偷盗行为,且在同一处地方盗窃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其亲属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