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某、邓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被告人袁某、邓某伙同何某(在逃)三人经常在岳阳县麻塘等乡镇多次偷盗,期间,被告人袁某认为每次偷盗所得的东西不是寻常人家的家电烟酒,便是工地的钢管泵器等寻常物件,即不值什么大钱,还要受同样甚至更大的风险。因为近几年铜价上涨,袁某便提议今后多向变压器之类的下手,被告人邓某以及何某双双赞成。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袁某、邓某与何某在岳阳县麻塘镇等乡镇境内三次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线圈,直接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三台变压器鉴定价值共41800元。两次偷盗已安装但暂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铜板,两台变压器共计18200元。其中,2011年5月4日晚,被告人袁某伙同何某将某某村一台正在使用的50KVA变压器拆开后推倒在地,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线圈,致使附近三个村、两个果园的照明、排渍抗旱受到影响。销赃后两人各分得1300元。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为7300元,被盗线圈金额3360元。
经过庭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邓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