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在当地是个被公认的聪明人,只可惜聪明才智不用在正道上,一心想不劳而获,搞点“小发明”,结果都是干的犯法的事。5月7日,汨罗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盗窃和非法制造枪支两起罪名的案件,被告人毛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年八年。
经查明,2011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毛某伙同周某、张某、“志良”、“大可”、钟某某(均在逃)、孙某某(已判刑)在汨罗三个乡镇参与盗窃作案七次,盗得摩托车、电脑等物品价值26155元,销赃后得赃款16800元,其中被告人毛某分得赃款8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毛某在2005年收购废品时收购了一支“环球”牌发令枪藏于家中未上交,2011年11月被告人毛某在家中非法改装该枪支,在发令枪上装上枪管,用自行车轴承钢珠塞进子弹壳内充当子弹,经鉴定被改装后的枪支能完成击发过程,系改制发令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毛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私自改装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另查实被告人毛某因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其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告人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