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要回家,自己是有车族,理当义不容辞相送,本是好心,却办了坏事,因超车不幸让朋友丢了性命,驾驶员阳某为此追悔莫及。5月7日,汨罗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查明,2011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阳某驾驶湘A2LB46号小型客车送其朋友欧阳某某回家,当其驾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1574KM+500M处时,因超车与由北往南而来的苏G97748号货车相撞,造成湘A2LB46号小型客车的乘坐人欧阳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阳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阳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阳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