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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傅受雇请建房受伤,房主和徒弟都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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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 杰  发布时间:2012-05-09 07:49:19 打印 字号: | |

    原告吴某与被告展某是师徒关系,2010年被告展某与户主李某签订建房施工协议,因人手不够,展某雇请其师傅吴某帮忙做工。不料祸从天降,2011年5月原告吴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跳板塌落,从三楼摔伤在地,经鉴定伤情为九级伤残。事后,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因分歧较大,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江法院梅仙法庭承办法官受理本案后,通过分析案情认为这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吴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相关安全施工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李某作为房主,未提供相应的安全施工条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展某雇请其师傅吴某帮其做工也应对吴某的意外受伤承担责任。在确定原告和两被告三人都应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在了解本案的前因后果后,耐心的做起了当事人的工作。通过耐心的分析法理,当事人都改变之前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立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0元,被告展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平江梅仙法庭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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