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款(七)项则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该院经调研发现,有的当事人有意隐瞒相关事实,在离婚诉状中,只涉及双方感情事宜,而对女方是否在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期间,双方以前有过离婚诉讼等事项避而不谈,而法官的立案询问,当事人也着意回避事实,从而不可避免因审查上的疏忽,出现不符合立案情形的案件被予立案,最后经审理查实驳回诉讼,浪费了诉讼资源,影响法院公正形象。
对此,该院建议:在立案时,设计出了一种问卷式表格,由当事人填写确认,以解决所涉问题。表格分为四部分:
1、表格标题。表格取名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简表》,只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育诉讼情况进行问卷式登记,其他事项无需过多要求。
2、表格主体。首先,诉讼当事人需对原被告的基本情况予以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籍贯、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都要作详细登记,这样能最大程度的保证立案信息的准确,为案件分配到业务庭室顺利进入诉讼程序提供保障;其次,就是对生育情况和诉讼情况的一个问卷式登记,这也是该表格的核心所在。生育情况分为1、未生育;2、已怀孕;3、已怀孕,但终止了妊娠;4、已生育小孩。诉讼情形则分为1、没有起诉过;2、起诉过,但被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或撤回诉讼或按撤诉处理,当事人认为有新理由、新情况的可以另外填写。
3、诉讼当事人对表格登记情况的确认。表格内容真实情况的确认,一方面能让诉讼当事人产生尊重客观事实的意识,从而打消一部分当事人企图蒙混过关的念想;另一方面,即使一部分当事人隐瞒了真实情形,案件被予立案,业务庭室在审理的时候查明真实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也可以通过诉讼当事人在立案时表格的填写和确认而及时依法裁定,避免因立案不当造成当事人无理取闹,增添诉累。
4、所涉法律条款的附录。一般来说诉讼当事人受其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欠缺,无法合理运用诉讼方式,对涉诉法律更是欠缺了解。这一方面会造成诉讼当事人因为不懂法而维诉、滥诉,另一方面也会客观上的加重立案庭工作人员答疑释义、普法宣传的工作要求,造成降低工作效率,加重工作强度的后果。在表格设计中加入所涉法律条款的附录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