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弃车、逃逸,本来就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罗某在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犯下了一个无法原谅的错误,以为这样可以逃避责任,谁知终究还是难逃法网。5月10日,汨罗法院对一起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查明,2007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107国道1580km处时,将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往南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到,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罗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现场。经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罗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家属与被害人杨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