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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托运公司 骗取货物就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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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琼   发布时间:2012-05-14 15:06:13 打印 字号: | |
  做生意不走正道,设假托运公司,四处行骗,货物到手后就立即转卖,害人也终害己,人财两空。2012年5月10日,汨罗法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明,2008年6月3日至6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同案犯胡某某、何某(均已判刑)和同案人许某某、荀某某(均在逃)等人经事先商量策划,窜至江西省南康市,先租用南康市东山工业园五路一门面假装开设 “湘南物流”托运公司,由胡某某冒称老板,何某冒称接待员,许某某冒称外地来购货的老板,带被告人许某某、同案犯熊某(已判刑)、荀某某等人到南康市国际家俱城假装订货,然后将所定的货交给“湘南物流”托运,利用托运行业先发货后付款的行规,从被害人明某某等15人处诈骗共计价值10余万元的家俱。后由胡某某、荀某某、熊某等人分两货车将赃物运回汨罗市新塘乡,以10万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得赃款20500元。案发后,已追回价值31510元的家具,并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另本案部分赃物被追回,也可对被告人许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上述情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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