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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司机好无知 非法运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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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余晓鹏  发布时间:2012-05-15 08:29:12 打印 字号: | |
  5月15日,陈恢武无食盐准运证非法运输食盐案一审判决生效。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恢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恢武,男, 1965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陈恢武伙同刘湘平、丁先爱(均已判刑),在无食盐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从湖北应城运输食盐238吨至湖南省长沙市,获得运费现金人民币22760元。

  公诉机关查明并通过法院开庭审理确认, 2011年1月,由丁先爱与刘湘平联系从湖北省应城县四里棚盐厂以460元一吨的价格购进40吨食盐,由被告人陈恢武以125元一吨的运费运送到湖南省长沙市,再由刘湘平以680元一吨的价格销售出去。2011年4月,由丁先爱与刘湘平联系分三次从湖北省应城县四里棚盐厂以460元一吨的价格购进148吨食盐,由被告人陈恢武以120元一吨的运费运到湖南省长沙市,再由刘湘平以680元一吨的价格销售出去。2011年5月8日,由丁先爱与刘湘平联系从湖北省应城县四里棚盐厂以460元一吨的价格购进50吨食盐,由被告人陈恢武以120元一吨的运费运到湖南省长沙市,在途经临湘市时被查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恢武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食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恢武非法运输食盐一百吨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但被告人陈恢武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恢武被抓获后积极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恢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陈恢武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袁硕望 余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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