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4日,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财务副总向岳阳中院民三庭提交了一份该公司已经收到58万元赔偿款的结案证明。至此,该院民三庭二审调处的一起重大涉农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2008年9月,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与深圳李某某签订《鲜食玉米种植合同》,约定由李某某提供种子,由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按李某某要求在洞庭湖平原地区为其种植鲜食玉米360万斤。2009年1月、3月,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分别与岳阳市君山区种植户彭某某、岳阳市云溪区种植户杨某某签订《订单农业合同书》,约定由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种子,由彭、杨分别代理两区玉米种植。之后,李某某将其委托罗某某购自厦门某种苗公司的550袋某型玉米种子交给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将种子交给彭某某、杨某某。种植农户发现玉米种子出现异常。经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请求,厦门某种苗公司于2009年5月派员到种植区进行了技术指导,但仍造成大量绝收,种植户纷纷要求赔偿。2009年10月,种植户刘某某认为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某型玉米种子未经国家审定,造成其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终审判决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12万余元。2009年12月、2010年5月,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分别月彭某某、杨某某签订赔偿协议。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共计支付赔偿款72万余元。2011年6月,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起诉要求厦门某种苗公司赔偿损失70余万元。
案件二审中,合议庭经过庭前了解协调意向,庭审查明事实,庭后辩法析理并通过电话耐心细致的与双方沟通协调,终于促成双方于2012年4月25日达成了由厦门某种苗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赔偿岳阳某农业科技公司58万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