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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场提供场地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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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艳  发布时间:2012-05-17 08:00:40 打印 字号: | |

  尽管被告人王某一再辩称自己仅是租赁场地供他人使用,自己只是给雇主打工,但法律面前,难逃制裁。

  2011年5月,张某(已判刑)提出到被告人王某家里开设一个扳砣子的赌场,并说好每天至少给200元的场地租金,被告人王某当即表示同意。赌场开起来后,被告人王某在赌场负责打扫卫生、泡茶,该赌场前后开了20多天,期间被告人王某共获得场地租金7000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张某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并以收租金的方式非法盈利人民币7000元,其租金明显高于正常房屋租赁租金。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在张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应认定被告人王某为共犯,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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