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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饺碗里放虫子 敲诈店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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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刘继雄  发布时间:2012-05-17 08:26:56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郑?q、来珈伙同欧阳跷、彭焯等人先后在湖南省临湘市南正街、西正街、路中等地采取水饺碗里放虫子,用要挟的手段敲诈他人财物3次,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q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来珈犯敲诈勒索罪,因未成年,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3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郑?q邀集来珈、欧阳跷等人到临湘市南正街“福建水饺店”,由来珈将事先准备好的干土贝虫放入面碗中,然后以吃出了虫子为由向老板索要了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郑?q分了20元给被告人来珈,余款被郑?q与欧阳跷挥霍一空。

  2011年3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郑?q邀集被告人来珈及欧阳跷到临湘市西正街“北方水饺王”店,由被告人来珈将事先准备好的干土贝虫放入面碗中,然后以此为由向老板索要了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郑?q分了250元给被告人来珈,余款由被告人郑?q与欧阳跷挥霍一空。

  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郑?q伙同“五伢”、欧阳跷一起到临湘市南正街“瓦罐煨汤馆”,以当日下午在其面馆吃饭时,以面碗里有虫子(将事先准备好的虫子放进面碗)的事相要胁,向老板索要了人民币400元。事后,被告人郑?q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来珈伙同彭焯等人到临湘市北正街菜市场一家麻将馆,借口周某与另一妇女在麻将馆打合手赢钱为由,要胁周某出人民币2000元,否则就将此事向他人张扬。在遭到周的拒绝后,便将周某带至临湘市南太路“凯帝大酒店”,不出钱就不许走人。周某无奈,被迫给被告人来珈的同伙人民币2000元。事后,被告人来珈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q、来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q在第1、2起作案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3起作案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来珈在第4起作案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来珈在第1、2起敲诈勒索作案时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来珈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来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来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常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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