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一名钟姓被执行人来到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办案干警再三保证今后一定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写下保证书并缴纳了1000元罚金。至此,一起当事人私自抵押被查封房屋的事件终于告一段落。
钟某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2011年9月,平江法院执行局在办案过程中,查封了其名下位于平江县城关镇的一处涉案房产。但同年11月,钟某在未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房产局与乡镇房产所登记记录不能同步、信息不能共享的漏洞,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在平江县虹桥镇信用社借得20万元贷款。
今年4月底,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查实相关情况后,办案干警立即将钟某拘传至法院,告知其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迫于压力,钟某当即履行了执行义务。鉴于被执行人钟某能认识自身错误并积极履行案件,且其行为未影响到案件执行,平江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同时,为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事件,平江法院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该局规范法院查封房产的信息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收到司法建议后,平江县房地产管理局立即在全局开展警示教育,组织职工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胡某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了通报批评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