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比较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均系六十岁老人,两人年轻时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1975年农历正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因双方性格不合,在长达近四十年的婚姻路上常有矛盾发生,现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双方对对方的日常行为无法再继续忍受下去,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承担法官了解案情后,态度比较慎重,分别与周某和王某进行了详谈,同时与两位老人的子女联系,希望一起将两位老人劝和。但经过几次做工作后,周某还是离婚态度坚决,并且王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因年纪已大,独自一人生活还是不便。承办法官也考虑到两位老人年事已高,现在身体还好,还能动,但毕竟独自一个人生活不是长久之计。在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后,承办法官又找到老人的子女,建议对老人今后的居住生活做好安排。老人的子女纷纷表示不管父母离婚与否,他们都会尽心尽力照顾老人。据悉,现在周某、王某已分别跟大儿子、小儿子一起生活,两位老人可以安心安享晚年。
至此,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圆满结案。同时,也提醒法官办案时不应简单的依照法律对案件做出处理,最好要从人情和法理等多角度出发,化解矛盾,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