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柳荔(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因被告人柳荔系聋哑人,赃款、赃物被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5月22日,被告人柳荔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柳荔窜至临湘市大市场经营户李佩的门面上,趁李佩不注意时,将李佩的一个皮包偷走。被盗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5元和手机一台。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99元,被盗包价值人民币100元。被盗价值共计人民币2704元。另查明,被盗物品三星手机一台、粉色皮包一个、人民币1805元退回。
上述事实,通过专家手语翻译,被告人柳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多项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