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余晓鹏告诉笔者,被告人骆某因为人出头,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0年7月,李某与被害人廖某正式分手(两人未办理结婚证,生育一女),李某的金手链及金戒指被廖某拿走。7月中旬的一天,李某找到被告人骆某,要骆某出面找廖某拿回其金首饰。7月23日晚,被告人骆某伙同四、五个青年伢子(均在逃)在临湘市路中曹家巷一麻将馆找到廖某,几人强行将廖某拖出押上小车,后开车到该市最江公路旁的一个小山边。下车后,被告人骆某等人将廖某拖下车,要其跪下,并向其讨要李某的金首饰。期间,骆某等人用砍刀背、树棍打廖某。在与李某电话联系后,廖某表示将自己的黄金戒指通过骆某还给她。被告人骆某拿了廖某的戒指后,便将廖某押回小车,后在回市区的路上将其放走。经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廖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0年8月4日,被告人骆某得知廖某因李某金首饰的事情报了警,并到处讲他和李某有私情,心怀不满。当晚9时许,被告人骆某伙同他人(均在逃)来到临湘市路中曹家巷廖某租住的地方,找廖某说他与李某的事。骆某一人先进廖某家中,责问廖某为什么报案件,还乱说他与李某有私情。廖某当时正与彭某、李某等人在房内打牌,见只有骆某一人前来,就关了房门打了他一耳光,后用一把凳子打了骆某的头部一下。这时守在外面的骆某的同伙听见房内有争吵声,就将廖某的房门踢开,手持砍刀冲了进去。被告人骆某见状就指着廖某说“砍死他”,接着骆某从一人手中拿过一把砍刀对着廖某砍,另外两人也一并上前砍廖某,约一分钟后骆某等人逃离现场。经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廖某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骆某与被害人廖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骆某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骆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骆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骆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骆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