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至8月,因多名妇女被飞车抢夺财物,湘阴县城的妇女不敢单独出门,严重影响了湘阴人民的安全感。2011年8月中旬,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吴某、牛某某等7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系湘阴县电视台工作人员,与在本县原“美人经典”美发店务工的牛某某、魏某、李某、丰某等7人相识后,即商量策划在夜间利用行驶的摩托车抢夺妇女随身携带的挎包。其中被告人吴某抢夺作案13次,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被告人牛某某抢夺作案14次,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被告人丰某抢夺作案14次,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八千余元;被告人魏某抢夺作案8次,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被告人李某抢夺作案4次,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五千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抢夺作案10次,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抢夺作案1次,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八百余元。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牛某某、魏某等7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除最后一名被告人李某仅一次抢夺犯罪以外,其余六被告人均系多次抢夺。七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摩托车飞车抢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牛某某、魏某等七被告人分别判处六年、五年八个月、二年二个月、二年、一年六个月、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院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案件审结后,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社会治安大为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