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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释放后再行盗窃 湖北一男子再入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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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余晓鹏  发布时间:2012-05-28 08:25:22 打印 字号: | |

    2002年7月18日被告人廖?F?曾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5月1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5月25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F?,男,1980年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2010年4月27日晚,李?(已判刑)在湖南省临湘市兆邦陶瓷厂当保安值班时,发现厂后门外面停放1辆较新的黑色新世纪牌150型太子摩托车。当日,李?找到被告人廖?F?说:“我值班的厂门口有1辆摩托车比较好,我想把它搞落(意思是盗窃摩托车),没有地方卖。”被告人廖?F?说:“只要你搞得来,我就可以帮你卖出去”。2010年4月28日晚11时许,李?和被告人廖?F?一起乘一辆出租车赶到本市兆邦陶瓷厂后门处,由被告人廖?F?望风,李?拔掉摩托车的电瓶线,将该摩托车推至厂门外踩发后,两人骑车逃至湖北省赤壁市区销赃未果。2010年5月6日,被告人廖?F?和李?回到本市荷花路找到余某,将该摩托车以800元价格卖给余某,被告人廖?F?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F?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F?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F?在减刑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F?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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