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徐某,今年72岁,农村户口,家中老伴70岁,二个子女,都已成家,在外地务工。2012年2月12日上午他在路上行走时被一辆机动车撞倒,送往医院后共花费医药费15000元,住院40天,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该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有投保了交强险12.2万元和商业三者险5万元。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保险公司及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对其他费用都表示认可,但对于误工费双方分歧很大。
争议焦点:徐某认为,自己虽然72岁,但身体硬朗,家中有五亩田地,因子女不在家,均是由自己和老伴种植,且自己还承包了山林,有山林土地证予以证明,作为农村居民,自己有收入来源,现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不能正常从事劳动,收入自然减少,应计算误工费。
保险公司则认为,徐某已超过我国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60岁,应认定为无收入来源,不应计算误工费。
我国对于误工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笔者意见:笔者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具有补偿受害人应得利益的性质。居民年龄虽然超过60岁,在现有生活条件下,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通过劳动获得了实际的收入,那么在误工期间内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填补。如单位内的退休职工,如果退休后被返聘到其他地方上班,提供了自己的劳务,即便有退休金,也不能因其已退休而排斥因返聘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故对于该部分损失应在误工费中予以填补。该案中的徐某,是农村居民,虽已年过70岁,但依然从事劳动活动,误工期间必有收入的减少,对该误工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这也是对劳动光荣的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