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一庭吴建新法官说: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但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只要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且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有“五保证”、“残疾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我们可以对其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如果当事人伪造相关困难证明,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补交,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为了规范法院收费,我们出台了“三条禁令”:严禁揽案源、争管辖;严禁收费与经济奖励挂钩;严禁拉赞助和以各种方式向群众或企业转嫁经济负担。对违反这些规定的,我们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