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2月4日18时,杨某驾驶轿车沿荣新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11KM路段时,将由北往南横路的行人李某撞倒,李某因伤势严重在抢救途中死亡。经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的责任。死者李某的妻子(以下简称李妻)、李某的四个子女李大、李二、李三、李四、李某的父亲(以下简称李父)、李某的母亲(以下简称李母)七人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杨某赔偿各项损失544512.1元,其中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135987.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生前与李妻及其四个子女李大、李二、李三、李四共同居住在岳阳县新墙镇集镇,李某生前与李妻在岳阳县新墙镇某建材厂工作。李大,已满15周岁;李二,已满10周岁;李三,已满8周岁;李四,已满5周岁;李父,已满85周岁;李母,已满75周岁。李某父母现居住在岳阳县某农村,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依据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依据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其指向的计算基准是扶养人(即受害人)。至于是否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限的计算均应以被扶养人为基准是毋庸置疑的,但判断条件及计算年限与计算标准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两者不能进行类推。 本案中,扶养人为死者李某,李某虽然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但是长期居住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其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应当将李某作为城镇居民对待。被扶养人李大、李二、李三、李四、李父、李母的生活费计算标准应当根据李某的居民身份来确定,李某为城镇居民,故六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按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依据被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来看,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为了满足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其需求者是被扶养人而非扶养人,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均是根据被扶养人的情形来确定的,因此,应依据被扶养人的居民身份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本案中,被扶养人有李大、李二、李三、李四、李父、李母共六人,其中李大、李二、李三、李四居住在城镇,消费在城镇,四人的生活费应按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李父、李母居住在农村,消费在农村,两人的生活费应按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该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被扶养人的认定、数个被扶养人年生活费的赔偿总额上限作了相应规定,但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并未作明确规定。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同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无论是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作为基准,计算出来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是一致的;但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居民身份不一致即扶养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而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情况下,究竟应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对法律的理解、适用的标准并不统一,有的依据扶养人身份进行确定,也有的依据被扶养人身份进行确定,由于适用的标准不一,导致裁判结果也大不相同。
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具体法条来看,《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其指向的计算基准是扶养人而非被扶养人,也就是说,扶养人的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状况是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中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此答复中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其中的受害人即为扶养人。因此,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上来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以扶养人的身份状况来确定。
其次,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准应当一致。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性质来看,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扶养人收入损失的一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共同构成了扶养人的收入损失。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受害人的生命利益受到侵害,而且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也受到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即逸失利益。因为受害人的个人收入除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外,其余收入系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死亡,其所在的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被吸收计算在收入损失中。因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都属于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的收入损失,其源自于受害人,受害人收入的高低决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多少,受害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既然该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适用的标准就应当是一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是根据受害人的居民身份、经常居住地来确定适用标准的,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当根据扶养人(即受害人)的居民身份,结合扶养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再次,在有数个被扶养人且其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不一致时,依据扶养人的身份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避免年赔偿总额上限无法确定的问题,也可以避免出现各被扶养人因不在同一地区,年生活费的数额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数人年生活费赔偿限额的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里的年赔偿总额上限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连接词为“或者”,意味着二者只能择其一,要么是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要么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在有数个被扶养人且其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不同一的情况下,若适用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数人的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上限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还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呢?结合本案案情来说,被扶养人有李大、李二、李三、李四、李父、李母共六人,其中李大、李二、李三、李四居住在城镇,消费在城镇;李父、李母居住在农村,消费在农村,若依据被扶养人的身份状况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李大、李二、李三、李四四人的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李父、李母两人的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那么六人的年生活费总额是不超过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还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呢?有意见认为,既然六人中有四人为城镇居民,那么六人的年生活费总额上限即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但问题是,计算六人各自的生活费时适用的是各自的身份标准,计算每年生活费总额时适用的是城镇居民标准,前后的适用标准不一致,而且计算起来也比较复杂,特别是各被扶养人的被扶养年限不一致,每年的被扶养人人数也不一致,年赔偿总额限额就更难确定了。然而,依据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数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则不会出现此问题,因为扶养人的身份是唯一的,数个被扶养人的年生活费总额限额也就固定了。本案中,李某被视为城镇居民,六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无论每年的被扶养人为谁,被扶养人有几人,年生活费总额限额即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前后适用的是同一标准,计算起来也比较简洁。
最后,依据扶养人的身份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在现实生活中,扶养人为农村居民,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的情形相对比较少见,更多的是,扶养人虽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但却一直在城镇务工,长期居住甚至定居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而被扶养人(一般为扶养人的子女、父母)为农村居民,生活和消费都在农村,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靠扶养人打工来维持。根据《解释》的规定,扶养人虽为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如果按照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其赔偿额会更高,因此就更有利于切实保护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利益,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综上,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据扶养人的身份,结合扶养人的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农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本案中,死者李某虽然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但是长期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六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算标准应当根据李某的城镇居民身份来确定,即按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