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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首例档案丢失侵权赔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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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2-05-29 15:12:05 打印 字号: | |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未及时将员工的档案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员工潘某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1996年9月,原告潘某被招工至农业银行相关部门工作,其档案亦转入该单位。1999年9月,被告单位因体制改革,原告被列为分流裁员人员,双方签订协议解除了用工关系。后原告因需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找到被告要求提供档案,被告多方查找未果,确定其档案已在2004年后遗失,原告因此未再办理社保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潘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其补建档案,并要求赔偿其因档案遗失不能办理社保、无法正常就业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元。

  日前,岳阳县人民法院荣家湾法庭以档案丢失侵权赔偿纠纷为案由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原告潘某补建档案交给原告潘某,并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8万元。 

  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当地街道劳动(人事)部门。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移交档案,并使原告档案遗失,存在过错。原告的档案遗失确定实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再就业造成了影响,使原告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其要求被告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法院查明事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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