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离得了的婚姻,离不了的骨肉亲情
分享到:
作者:康军飞 李新春  发布时间:2012-05-29 15:20: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启动庭前调解程序,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化解了一场的抚养权争夺战。

  郑某与蒋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后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2002年5月生育一女孩,2008年10月补办了结婚证。郑某曾于2011年3月份向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和好如初。2012年4月份,郑某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蒋某对家庭不负责,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反而更加恶化,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她与蒋某的婚姻关系。

  庭审当天,郑某与蒋某一开始表现的很平静,并表示同意调解离婚,但谈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双方发生了争议,蒋某坚持要求小孩由他抚养,而郑某则认为,蒋某常年外出打工,女儿随她生活更利于成长,双方争执不下,一旁的孩子不时的嚷嚷着要跟妈妈,满脸焦急,已经哭出了声。眼见双方争执地越来越激烈,承办法官果断决定进行背靠背的调解,先做郑某的工作,通过谈话,承办法官了解到,郑某之所以不同意由蒋某抚养孩子是担心蒋某没有时间对孩子进行教育,也担心蒋某对孩子不够好。而蒋某则表示,他再婚的几率很小,他只有这么一个孩子,将来郑某如果再婚的话,他担心孩子会得不到很好的照顾。了解到双方的忧虑后,承办法官分别作双方的工作,将双方的忧虑告知对方,同时与双方的亲友交流了意见,也向双方阐明,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是血缘关系是谁也无法解除的,离得了婚,离不了骨肉亲情,双方都有孩子的探视权,这种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实际上也是孩子的权利,无论抚养权归谁,都不能剥夺对方的探视权。经过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直调解意见,孩子的抚养权归蒋某,暂时由郑某带养。听到这一结果,双方的亲友都松了口气,孩子也终于破涕为笑。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常研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