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达渔池现场的技术员根据渔民用手比划的渔池水深度开出的杀虫药超量,致使渔池成鱼大量死亡。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荣家湾法庭判决技术员所在公司赔偿渔民李某各项损失17825元。
2011年4月30日,渔民李某因自己的渔池要消毒杀虫,找到武汉某生物技术公司的技术员联系消毒杀虫事宜。技术员到李某渔池现场查看后,询问李某渔池的水深和面积,李某用手向技术员比划了渔池的水深,并告知渔池总面积为30亩,但地形不规则,中间大面积为小岛屿,系浅水区,四周为深水区。技术员根据李某的比划,认为大渔池水面面积10亩,平均水深1.2米。此后技术员向李某建议了用药品种和用药量。当日傍晚,李某按技术员要求对渔池施药。次日凌晨,李某发现渔池出现了大面积死鱼现象。2011年5月2日,武汉某生物技术公司派人过来用GPS测量,得出李某渔池实际水深平均为0.75米,水面面积10亩,渔池死鱼原因为用药超量。此后李某认为是公司的技术员建议的用药量,公司应对自己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而公司认为用药超量是李某自己用手比划不当所致,李某应自己承担损失。为此,李某一纸诉状将武汉某生物技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鱼塘损失共计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向技术员用手比划渔池的水深后,又告知了渔池的概况,但技术员到现场后没有仔细考虑李某渔池地理环境的特殊性,亦没有实地进行测量,仅凭主观判断而建议用药量,对李某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技术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其用人单位即武汉某生物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用手向技术员比划水深本身就带有不准确性,对技术员也有误导,其对自己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公司已将赔偿款交付渔民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