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院首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2011年8月,被告人邓某因为其所在的村组欠自己钱款没有偿还,便准备将村组屋场后山生长的两棵百年香樟树私自出售,并联系谢某帮忙介绍买主。不久,经谢某介绍,买家上门与被告人邓某洽谈协商,双方口头约定两颗香樟树以12000元的价格出售,并由买家负责采挖。2011年9月1日,被告人邓某在未取得村组同意,并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和采集证的情况下,带领买家与挖机进场采挖,由此与村组其他村民产生纠纷。其中,有村民向岳阳县林业工作站举报,相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向被告人邓某等人下达了立即停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通知书。事态平息的几天之后,被告人邓某再次联系买家,要求和支持其继续采挖并成功将两颗香樟树偷运出去,邓某因此获得原先约定的价款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和采集证,且明知出售的两棵香樟树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然非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非法所得一万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