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为筹集毒资自制钥匙盗取电动摩托车,最终身陷监狱。4月25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电动摩托车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付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付某用自制的钥匙将停放在某银行外的一台价值2220元的电动摩托车车锁套开后偷走,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用于吸食毒品。12月2日下午,付某故技重施将被害人胡某的价值1050元的电动摩托车盗走,当付某窜至某网吧门前时,因形迹可疑而被巡逻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同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公局对被告人付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付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