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公司汨罗分公司聘请老汉戴某某春节期间晚上值守仓库,戴老汉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伤并致残。2012年5月29日,经岳阳中院民三庭法官二审调解,起诉维权的戴老汉获得某医药公司汨罗分公司支付的补偿款2万元。
60余岁的戴老汉经人介绍自2009年起即在某医药公司汨罗分公司工作。2010年春节放假期间,分公司安排戴老汉晚上看守药材仓库,工资由分公司负责。腊月二十五日晚上20时许,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来群众求助电话出警,在距分公司药材仓库200-300米左右的铁路桥旁发现自称在去仓库上班途中摔伤的戴老汉。戴老汉受伤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3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戴老汉伤好后申请劳动仲裁认定工伤,劳动仲裁机构因戴老汉超过60岁不予受理。戴老汉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戴老汉系上班途中受伤,判决某医药公司汨罗分公司赔偿戴老汉近4万元。某医药公司汨罗分公司认为戴老汉不是上班途中受伤,不应承担责任,故提出上诉。案件二审中,经中院民三庭法官耐心调解,双方于2012年5月29日自愿达成由某医药公司汨罗分公司补偿戴某某各项损失共2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了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