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救急替人出头,聚众斗殴触犯刑法,唐某某最终为自己的鲁莽和冲动付出了代价。5月30日,汨罗法院就一起聚众斗殴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6日17时许,因会车时发生堵车,杨某某和聂某在汨罗市三江镇河堤上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了肢体冲撞,双方均打电话叫人帮忙。傍晚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在接到电话后带人赶到现场,双方人员拳打脚踢,刀棍相向,唐某某带来的人手持砍刀、管杀等凶器与对方的李某某、吴某、蒋某某等人斗殴,现场一片混乱。经鉴定,在双方斗殴过程中李某某受重伤、蒋某某等四人均受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1年9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