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2年5月29日,汨罗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谢某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的案件,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院查明,2011年12月9日17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接到其同伙任某(在逃)的信息后,赶到位于汨罗市罗城路的某宾馆,并随任某、仇某某等人开车来到汨罗市大众南路的海鲜楼,任某先安排仇某某下车将被害人曹某某骗出来,再由其和仇某某把被害人抓上车,由被告人谢某负责打开车门接应。被害人曹某某被抓上车后,由仇某某开车带着被告人谢某、被害人曹某某等人来到汨罗市古培镇某村的一荒山上,期间任某逼迫被害人曹某某打了一张25000元的欠条,被告人谢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致使被害人多处软组织挫伤。随后一伙人又将被害人曹某某带至某宾馆的201房间,由被告人谢某和彭某、何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对被害人负责看管。次日凌晨6时左右,被害人曹某某趁被告人谢某和彭某、何某熟睡之机逃脱并报警,被告人谢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事后,谢某等取得了被害人曹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帮助他人索取债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