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一庭吴建新法官说:“告状难”主要是指诉讼收费标准过高、法院工作人员作风不好、法院程序比较复杂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前面两个问题,通过抓管理和队伍已经解决得较好。第三方面的问题要客观地看,一般来讲,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是社会生活中最复杂、当事人之间已经难以调和的矛盾,如果是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则更是相当重大的社会问题了,不能草率,法律理所应当要设置比较复杂的程序。但是,即使如此,近几年我们也在大力改革,逐步实行多元化的矛盾解决办法,提供便民服务措施,尽可能为人民群众减轻诉累和降低诉讼成本,取得了明显成效。综合起来看,“告状难”已经不是原来的“告状难”了,它更多的是指没有经历过诉讼的人们对打官司的一种畏难心态,只要市民充分地相信自己、相信法院,就一定能克服畏难心态,利用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前,还有人认为只要有纠纷就可以找法院处理,法院如果不受理,就认为是“告状难”。其实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并不是什么纠纷法院都可以受理,法院受理案件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有符合这些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