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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起纠纷 法院调解终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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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娜  发布时间:2012-06-04 16:00:30 打印 字号: | |
  在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庭内,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正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时间一分一秒过去,经过合议庭成员入情入理地分析,耐心细致的调解,矛盾终于被化解,原告获得了1.7万元的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傍晚,原告赵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与被告何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何某负主要责任。而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是被告何某小型客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原告受伤住院45天,共花费医疗费10869元,该款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经鉴定,原告为轻伤,住院期间原告误工费628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180元,伙食补助费540元,原告支付的鉴定费500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共计17000元。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民三庭庭长本着“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理念多次进行调解,主动地向被告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根据了解的案情指出其中的利害关系,反复地为其分析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终于感动了被告,最终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1.7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楼区法院
责任编辑: 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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