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抢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万五千元、二万元。
案情经过是这样的:被告人杨某某(平江人,无业)通过网络与王某某(湖北省郧县人,无业)、朱某某(湖北省十堰市人,无业)相识,相约到平江搞钱。2011年12月15日,三被告人经事先踩点,乘被害人湛某某到银行取款后,对其跟踪至偏僻处,将其手提包抢走,包内现金14万元被三被告人分得。三被告人事先准备了刀具,但在抢包时,均没有拿刀威胁被害人,故公诉机关以涉嫌抢夺罪对三被告人起诉。
三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除了自身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思想,重要的一个是家庭残缺、教育不到位。被告人杨某某,11岁时母亲亡故,尚未成年就因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从小父母已离异。被告人朱某某,3岁母亲出走,7岁丧父,这次犯罪仍属未成年人。尽管三被告人认罪悔罪,但由于抢夺数额巨大,已构成重罪,面临的处罚仍然不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家庭教育是每个父母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希望天下父母能通过此案例,及时警醒,尽量给予未成年人一个关爱、温暖的成长环境,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和正确引导,使他们在人生的道路上不走弯路,也给家庭和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减少不利因素,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