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经过临长高速的河南杞县人李某突然遭遇撞车,伤势严重急需治疗,面对高昂的手术费用,家人无力承担,只好向法院求助。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法庭为解李某家人的燃眉之急,启动先予执行程序,裁定由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4万元以应急。
2012年1月22日,栾某驾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至湖南临长高速路段时,分别与前方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而停于道路上的三台车辆相撞,并撞上站在路旁协商的交通事故当事车辆驾驶员罗某、乘车人李某、杨某、张某等四人,其中杨某当场死亡,李某等三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栾某对该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先前因交通事故停留道路上的三台车辆负次要责任,李某等三名乘车人不负责任。伤者李某住院后亟需手术治疗,但因家庭条件一般,家人无力支付高昂的医药费,只得求助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法庭查证后认为,当事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李某的申请符合我国民诉法中先予执行的情形。因此,法庭立案当天便向两家保险公司送达先予执行裁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裁定书后,将共计4万元的医疗费汇到法院指定账户,保障了李某正常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