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葛某某之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方某、谭某某合伙承包了一船上的斗桥维修工作,后又雇佣原告葛某某去做事,葛某某在做事时不慎受伤致残。2010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陈某某、方某、谭某某就原告受伤一事达成协议,并约定从双方签字即日起,葛某某从今往后不能利用各种借口和理由来索取施工方,如若一方违约后果自负。在协议签订后葛某某至向法院起诉前葛某某未再向三被告主张赔偿。2011年10月,原告葛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某、方某、谭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938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7月27日就赔偿一事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原告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方某、谭某某已就其受伤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且在协议签订时,双方明确表示“从双方签字即日起,葛某某从今往后不能利用各种借口和理由来索取施工方”,即包括构成伤残的理由在内的任何理由原告葛某某均不能再向被告陈某某、方某、谭某某主张索赔,且自该协议签订时起,原告葛某某未再向被告陈某某、方某、谭某某主张赔偿权利,其于2011年11月30日向法院起诉已超过了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一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