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受伤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被告周某以个人名义承包了被告全某家的装修工程后,被告杨某承揽了木工项目,并雇请了原告李某等人从事木工工作。2011年5月9日,原告李某站在切割机的侧面打磨时切割机的碎锯片发生破裂,锯片碎片飞溅将原告的左眼据伤,后经评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李某认为,他受杨某雇请,杨某作为雇主理应对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没有相关资质承包工程应负连带责任,全某明知周某没有资质而发包,依法应对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审理后认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公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故承包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且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个人承包装饰装修工程须具有相关资质证书。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仅是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未规定不能由个人承接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也未对个人承接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有资质要求,故被告全某将自家居室装修业务发包给被告周某、被告杨某承揽被告周某承包的装修工程中的木工项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被告周某、全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故被告周某、全某对原告李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受被告杨某的雇请到工地施工,由被告杨某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其与被告杨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杨某作为雇主理应为原告李某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环境,并组织、管理原告李某进行安全施工,原告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被告杨某作为雇主应对原告李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提供的切割机没有安全防护罩,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原告李某在操作切割机的过程中操作不当,缺乏安全意识,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李某的损失应根据其与被告杨某各自责任大小、过错程度予以分摊。本院最终判决原告李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40%,由被告杨某承担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