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生母离了婚,继父认为抚养继子付出了很多,现在离了婚一切都付诸东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妻和继子补偿抚养过继子的抚养费。近日,平江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结婚时黄某将其与前夫所生之子曹某带来与余某一起生活。结婚后黄某大部分时间在外打工,余某则在家照顾曹某,送曹某读书、学手艺。后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余某离婚,去年法院依法判决准许黄某与余某离婚,并对财产债务作出了一并处理。宣判后,余某对判决不服,但没有提起上诉,并认为黄某带着要自己帮她带小孩的目的与其结婚,现在把小孩带大了,黄某却要离婚,致使自己一无所有。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曹某补偿抚养费、结婚损失费两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并未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余某在与被告黄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曹某进行了抚养,双方形成了一种抚养关系,余某可在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要求曹某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但现在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曹某补偿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余某要求黄某赔偿结婚损失费,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余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