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上午,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长安街道办事处长城村居委会巡回开庭,就3起失火案件分别进行了庭审并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因清明祭祖燃放鞭炮,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刑。
案件一: 4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临湘市桃林镇塘下村门泉组蛇形山地段扫墓时,因燃放鞭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山火于当日17时才被当地干部群众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3.8公顷,烧毁有林地面积12.6公顷,造成林木损失12.96万元,恢复林地植被造林费7.56万元,扑火费用1.57万元,合计经济损失22.0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亲属就失火烧山损失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
案件二: 4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肖某与谈某一起到临湘市忠防镇平安居委会茶山上,为其奶奶上坟挂清明。被告人肖某用一次性绿色打火机将一挂鞭炮点燃放在坟后炸,然后点燃一个“组合春雷”在坟前放。随后,被告人肖某发现坟上左侧起火,便和其姐姐谈某用木棍扑火。由于风势较大,山火迅速蔓延,被告人肖某便拨打报警电话,村干部等人赶来扑火,于下午16时许将火扑灭。经临湘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该市忠防镇菜业村车坡地段“4.2”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2.27公顷,烧毁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1180万元,恢复烧毁林木的造林费用共计3.9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向村组支付扑火工资及失火烧山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法院将对肖某另期宣判。
案件三: 3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临湘市聂市镇菜业村枫树湾组王冲口石咀山自家责任田清理杂草时,将燃烧的烟头随意丢弃,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山火于当晚21时才被当地干部群众扑灭。经临湘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7.9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9.3公顷,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5.616万元,恢复烧毁林木的造林费10.74万元,扑火费用3.848万元,合计经济损失20.20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4月14日向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就失火烧山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协议。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森林防火期间,违反野外用火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了失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