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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漂流撞断手臂,景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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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2-06-11 08:28:32 打印 字号: | |
  开开心心去漂流,却不幸撞断手臂,索赔不成只好对簿公堂。近日,平江县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99900元、某景区赔偿原告9935.72元。

  2011年8月10日,刘某随旅游团到某景区进行漂流,漂流过程中因漂流船侧翻与河道旁的水泥墙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右手臂骨折。事发后,景区工作人员把刘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一万七千余元的医疗费,但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协议。刘某只好一纸诉状将景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某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漂流过程中未合理控制漂流船导致其身体与漂流河道的墙壁发生碰撞,自身有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10%的责任;被告某景区作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漂流设施应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并对游客尽到相应的提醒、警示义务,但被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伤,某景区应承担9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109835.72元。鉴于某景区已向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故对于某景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由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99900元,不足部分9935.72元再由某景区赔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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