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像周某这样走偏门、插小道敛财的方法着实让人觉得匪夷所思,而他自己也触犯了法律的“高压线”。2012年6月11日,汨罗法院就一起窃电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2月底,被告人周某在汨罗市城郊乡大路村一组经营一个冷饮批发部,使用了5台10.5KW压缩机、三个大型冷库从事冷饮批发生意。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被告人周某采取破坏电能计量装置箱、用铜丝短接三相电流互感器二次端的方法盗电,造成电能计量表不计量或少计量,电力不明损失。后经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25日盗窃用电85天,盗窃电量为51533KWH, 盗窃电费为40299.27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主动退赔了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汨罗电力局的全部电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电能计量装置箱、用铜丝短接三相电流互感器二次端、使电能计量表不计量或少计量的方法,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周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赔了全部电费,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在其犯罪过程中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