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岳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当事车辆为二轮摩托车的交通事故民事纠纷63(含交通肇事刑附民案件,下同)件,2011年,该院受理同类型案件79件,2012年第一季度,该院受理该类型民事纠纷已达25件。
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受案数量以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比重不断增长。该院2010年当事车辆为二轮摩托车的案件占当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83%,2011年该比例达86%,2012年第一季度的比例达93%。
二是“涉摩”交通事故案件后果严重,多以人身损坏为主,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非常大。2010年此类案件共造成5人死亡、13人重伤,2011年则造成7人死亡、18人重伤。其主要原因是:摩托车数量急剧增加,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摩托车已成主要代步工具;大部分摩托车驾驶员交通规则意识不强、安全意识与保护措施缺失;摩托车刹车制动性能与其速度性能不成正比,如今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以及提速性能均有改进,但刹车制动则仍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三是涉案赔偿数额逐年上升。从2010年以及2012年的个案来看,“涉摩”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平均值已由5万元以下,上升至5万元以上,其中造成当事人死亡或重伤的赔偿数额大幅度攀升。
四是涉案摩托车上牌、上保比例极低。在2011年,该院受理的79件案件中,仅有32件案件的摩托车上了牌,仅有12件案件的摩托车投保,这样的情况对于当事摩托车驾驶员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案件的调处带来难度。
五是调解难度大。以该院2011年五个法庭“涉摩”案件审理情况分析,调解结案比例仅为11%。原因是:一方面涉案的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处理;另一方面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往往要求赔偿的数额较高,难以调处。
六是“涉摩”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因为当事车辆是否投有保险、当事人受伤害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诸多原因的影响,“涉摩”交通事故案件能够全部按照判决或者调解赔偿金额执行的不足全部案件的20%,另有近30%的案件是通过执行调解方式结案,近50%的案件存在执行难,并有少数案件转为执行“积案”、“骨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