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下午,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成功庭前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车辆贬值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李望保的见证下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由被告余某当即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车辆贬值等损失费用10000元,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交通事故车辆贬值纠纷案。
2月2日,被告余某驾驶轿车沿107国道自岳阳开往武汉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当被告余某的车行驶至107国道1436KM+9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原告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直追尾相撞。经交警部门鉴定: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余某未注意行车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余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期间,交警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调,每次都因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协议而宣告调解失败。4月19日,原告李某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余某支付其车辆修护贬值等损失共计13383元。法官李望保接手此案后,详细了解案情,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正式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庭前和解。